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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划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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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划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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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治理需要,规范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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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6]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治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入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治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划定》入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划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职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划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题目,请及时讲演总局(流转税治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划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治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在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实在施细则,制定本划定。

     联系关系法规: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给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划定据以抵扣增值税入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划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治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治理系统。

     本划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划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本钱和增值税入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保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进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治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详细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入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划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进空缺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二)税务登记代码;(三)开票限额;(四)购票限量;(五)购票职员姓名,密码;(六)开票机数目;(七)国家税务总局划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