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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混同包括哪些情形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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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混同包括哪些情形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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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混同包括哪些情形1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1人2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1人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1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1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2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1个企业而消灭。再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或第3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债务因同归1个人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混同的效力为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及由合同关系所生的从债权的从债务。民法典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1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3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合同债权为第3人权利的标的,则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如合同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则此合同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否则有损于质权人的利益。此外,法律有例外规定的,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债权债务混同,希望给大家带来1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