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加进《关于向国外投递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得决定宁波海事海商律师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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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加进《关于向国外投递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得决定宁波海事海商律师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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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8次会议决定:批准加进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得《关于向国外投递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同时:
 1,根据公约第2条和第9条划定,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中心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得文书得机关。

    
 2,根据公约第8条第2款声明,只在文书须投递给文书发出国国民时,才能采用该条第1款所划定得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入行投递。

    
 3,反对采用公约第十条所划定得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入行投递。

    
 4,根据公约第十5条第2款声明,在符合该款划定得各项前提得情况下,即使未收到任何投递或交付得证实书,法官仍可不顾该条第1款得划定,作出判决。

    
 5,根据第十6条第3款声明,被告要求免除丧失上诉权效果得申请只能在自判决之日起得1年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