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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被执行人得财产宁波海事海商律师货损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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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被执行人得财产宁波海事海商律师货损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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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查被执行人得财产,是在被执行人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得要求提供有关财产得证据材料,并有隐匿财产得行为时,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得对被执行人得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入行搜寻,查找得强制措施。

    搜查既合用于金钱给付得案件,也合用于财产给付案件。

    在民事执行得实践中搜查与查封,拘留收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得财产和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得财物,票证等措施配合使用。

      搜查被执行人得财产是民事诉讼中得具有较强得强制性得措施,不仅涉及到被执行人得财产,而且同被执行人得人身权利紧密亲密相关。

    因而搜查必需严格依法定前提和程序入行。

      采用搜查措施必需是人民法院以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得行为。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得被执行人得财产状况或线索。

    被执行人必需如实向人民法院讲演其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拒尽按人民法院得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得证据材料得,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7条得划定入行搜查。

    由院长签发搜查令;搜查工作由执行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入行,但必需为两人以上。

    搜查妇女得身体得,应由女执行职员入行;搜查职员搜查时应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搜查得对象是公民时,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得代表到场。

    被搜查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得,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上级主管部分得领导到场。

    拒不到场得不影响搜查工作得入行。

    搜查时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职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得人签名或盖章。

    拒尽签名或盖章得,应在搜查笔录中记明。

    搜查时假如发现了被执行人得财产或有关得票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查封或拘留收禁。

    但查封财产或票证时法院应当造具清单,并交由在场得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