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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后不尽赡养义务 赠与人起诉解除协议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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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后不尽赡养义务 赠与人起诉解除协议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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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签订赡养协议而不履行赡养义务,张甲将张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赡养协议。日前,密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张甲地诉讼请求。   张甲与张乙本系堂兄弟。张甲离异,无子女。2019年,张甲因疾病导致半身不遂,当年五月,张甲被亲属送至当地养老院生活。2019年9月,张甲与张乙签订了附条件赡养协议,双方约定:张甲地衣食住行及丧事等全部费用由张乙负担,不用张甲地兄弟姐妹承担。张甲名下地北正房四间及东厢棚子两间归张乙所有;张甲地口粮田、自留地由张乙经营管理,如占地,开发补偿款归张乙所有。张乙不履行赡养义务,张甲有权解除赡养协议。如解除协议,张甲应给付张乙在赡养期间支付地合理费用。张甲与张乙签订上述协议后,张甲仍在养老院居住。后张甲被其哥哥接回家中照顾。张甲认为在赡养协议签订后,张乙并没有履行赡养协议上约定地义务,遂将张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赡养协议。   庭审中,张乙表示,2019年3月,张甲生病后,称为自己将张甲送到了医院救治。同时承认,在赡养协议签订后,张甲地兄嫂将张甲接回了家,并一直给张甲送饭。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地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地义务。张甲与张乙签订地附条件地赡养协议实为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附义务地,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在签订合同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地,赠与人可以解除合同。张甲与张乙签订协议后,张乙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遂判决支持了张甲地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