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相对人的撤销权与催告权?
撤销权与催告权,主要存在于因无权代办署理而订立的合同中。
在此种合同中,相对人去去享有催告权。
所谓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公道的一按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办署理行为。
《合同法》第48条划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办署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办署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尽追认。
”可见,相对人有权要求本人必需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催告的意思必需向本人或其法定代办署理人作出。
假如本人在一个月内拒不作出答复,则应视为承认。
在此情况下,可以为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代办署理行为而不作否认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划定,视为同意。
因无权代办署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没有作出承认之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法律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除划定相对人享有催告权以外,还应答应其享有撤销权。
所谓撤销权,指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办署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对无权代办署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48条划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可见撤销必需是在本人没有作出追认以前作出,且必需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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