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签订委托合同有何留意事项

当前位置 : 首页 > 海事纠纷

签订委托合同有何留意事项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有何,签订,留意,事项

    核心内容:签订委托合同有何留意事项?委托合同中要明确商定委托事务,应对期限入行明确商定。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是受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接下来本文为您具体先容。

   委托合同是日常糊口中常见的一项合同,为了保障委托人的正当,公道利益,对于相关条款应明确商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留意条款的商定。

   以下就是关于签订委托合同的留意事项。

   一,委托事务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入行正确,具体商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详细要求,以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同时受托人必需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入行流动,假如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委托人减少其相应的报酬。

   没有经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能将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利益据为己有。

   二,委托合同之期限在委托合同中,应对期限入行明确的商定,受托人应按商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务。

   假如受托人因自己的过失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损失。

   三,受托人损害赔偿委托合同若是有偿的,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但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该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委托合同若是无偿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四,委托合同之报酬委托合同假如是有偿的,应在合同中对于报酬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入行明确的商定。

   1,明确商定报酬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 转账的方式。

   2,明确商定报酬支付时间,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支付商定的报酬给受托人。

   同时,委托人还应支付给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垫付的相关必要用度。

   3,明确商定委托事务因受托人的过失而未能完成,委托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是就已经完成的部门支付相应的报酬。

   五,其他事项在订立合同,建议根据实际详细委托事项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诉讼管辖地等商定清晰,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绝可能保障作为承租方的正当,公道利益。

   委托合同与代办署理关系委托合同与代办署理关系有紧密亲密的联系,但两者又有显著的不同:1,合用范围不同。

   就代办署理关系而言,代办署理包括委托代办署理,法定代办署理和指定代办署理等多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办署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办署理,指定代办署理无关。

   同时,委托合同还合用于代办署理轨制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

   2,效力范围不同。

   代办署理关系是存在于代办署理人,被代办署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效力涉及这三方面确当事人,代办署理人必需有代办署理权,基于代办署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建立,变更或消灭则对被代办署理人与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委托合同则与此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及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即使在委托代办署理中,委托合同也只是为被代办署理人向代办署理人授予代办署理权提供了法律条件,但其本身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