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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和乙肝病原携带者解除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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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和乙肝病原携带者解除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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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携带者,病原,乙肝,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可以和乙肝病原携带者解除劳动关系吗?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乙肝病原携带者解除劳动关系?具体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入行了解。

   2011年2月份,我应聘到一家手机配件出产公司工作,应聘的职位是操纵工,月工资3000元,签订合同后,单位按惯例对新录用的员工入行体检,结果我被查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于是单位要求我离职,原因是根据公司的规章轨制,此种情况属于不符合录用的情形,那么,公司做法对吗?我应当离职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入法》第三十条划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尽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就业服务与就业治理划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也划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 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尺度。

   那么,哪些工作属于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呢?这还需要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作出的相关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划定,食物出产经营职员每年必需入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物工作经营职员必需入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实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冷, 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流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物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进口食物的工作。

   《化妆品卫生监视条例》第七条划定,直接从事化妆品出产的职员,必需每年入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出产流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冷, 性肝炎,流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职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出产流动。

   除此之外,其他法律也有相关的划定,如《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对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员的健康尺度做出了相关划定。

   本案中,张先生从事的工作是手机配件的出产,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单位规章轨制划定"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得录用是违背法律划定的,当然单位以该规章轨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也是分歧法的,张先生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当然,假如张先生不愿继续保存劳动关系,同意离职的话,单位应当向他支付赔偿金,尺度为:在单位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本案中,张先生到单位工作不足六个月,因此,单位应当向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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